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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
作者:岳肇剑   发布时间:2020-06-19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现将戈欣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如下,其所在二级单位官网同步公示。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许可)现金奖励公示表

公示号:WHU现金奖励公示[2020]002

成果名称

一种血液透析中心静脉导管防护套

成果类型

实用新型专利

知识产权号

ZL201720963534.3

转化方式

许可

合同签署日

20191116

武汉大学登记站/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2019420121002759

合同收入额

10000

合同约定分几期到账

1

实际到账额

10000

到账20191129

属于第几期

1

直接成本

(元)

专家咨询费(元)

0

单位(开发票)缴税(元)

0(技术转让合同免税)

评估费(元)

0

学校交纳的知识产权费

0(未发生权属变更,不计入)

其他(须具体说明)

29.4(代办免税服务费)

净收益(元)

9970.6

奖励研发团队金额

6979.42

受让单位

法人单位全称:江苏汇锦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

戈欣

联系电话

13476033901

所在二级单位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团队成员贡献与奖励比例

岗位职务

贡献(点)表现摘要

内部百分比

奖励金额/

戈欣

护士长

唯一设计人员

100%

6979.42





















本次奖励拟发放时间安排

20207

公示媒体

学校科转办(科发院)网站

人民医院网站(同步公示)

公示日期

2020619--202078日(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后的决定意见

在公示无异议情况下,此公示即成为公示后决定意见。

(如有异议,根据奖励公示办法另定。)

备注说明:1)受让单位非一次性向我校提供款项的,非税收类直接成本和首次税收成本(开发票纳税),在第一次到账时作为直接成本扣除;对研发团队的奖励,按实际到款期数按期进行公示。

2)无论获奖成员个人要求一年或分年取得奖励,均按上述公示形成的成员获奖比例对应的金额执行奖励并依法纳税。

3)公示受理机构: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岳肇剑(科转办秘书),联系电话:027-68773066,电子邮箱:yzjarmy@whu.edu.cn

4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后面的2018420121000001为举例号,具体合同登记号应填写实际编号。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许可、转让)现金奖励公示表

公示号:WHU现金奖励公示[2020]003

成果名称

一种脚踏升降式利器盒装置

成果类型

实用新型专利

知识产权号

ZL201820216621.7

转化方式

许可

合同签署日

2019129

武汉大学登记站/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2019420121002765

合同收入额

30000

合同约定分几期到账

1

实际到账额

30000

到账20191227

属于第几期

1

直接成本

(元)

专家咨询费(元)

0

单位(开发票)缴税(元)

0(技术转让合同免税)

评估费(元)

0

学校交纳的知识产权费

0(未发生权属变更,不计入)

其他(须具体说明)

88.2(代办免税服务费)

净收益(元)

29911.8

奖励研发团队金额

20938.26

受让单位

法人单位全称:扬州市明星医塑器材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

戈欣

联系电话

13476033901

所在二级单位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团队成员贡献与奖励比例

岗位职务

贡献(点)表现摘要

内部百分比

奖励金额/

戈欣

护士长

唯一设计者

100%

20938.26





















本次奖励拟发放时间安排

20207

公示媒体

学校科转办(科发院)网站

人民医院网站(同步公示)

公示日期

2020619--202078日(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后的决定意见

在公示无异议情况下,此公示即成为公示后决定意见。

(如有异议,根据奖励公示办法另定。)

备注说明:1)受让单位非一次性向我校提供款项的,非税收类直接成本和首次税收成本(开发票纳税),在第一次到账时作为直接成本扣除;对研发团队的奖励,按实际到款期数按期进行公示。

2)无论获奖成员个人要求一年或分年取得奖励,均按上述公示形成的成员获奖比例对应的金额执行奖励并依法纳税。

3)公示受理机构: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岳肇剑(科转办秘书),联系电话:027-68773066,电子邮箱:yzjarmy@whu.edu.cn

4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后面的2018420121000001为举例号,具体合同登记号应填写实际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