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现将楼益栋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如下,其所在二级单位官网同步公示。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许可、转让)现金奖励公示表
公示号:WHU现金奖励公示[2021]003号
成果名称 |
多系统扩展星历服务端处理软件 |
成果类型 |
软件著作权 |
知识产权号 |
2016SR093389 |
转化方式 |
转让 |
合同签署日 |
2020年6月10日 |
武汉大学登记站/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
2021420121000124 |
合同收入额 |
100万元(本软件著作权65万元) |
合同约定分几期到账 |
1期 |
实际到账额 |
65万元 |
到账2021 年3月 30 日 |
属于第几期 |
第1期 |
直接成本 (元) |
专家咨询费(元) |
0 |
单位(开发票)缴税(元) |
21203.845 |
评估费(元) |
1500(第一次到账已扣除) |
学校交纳的知识产权费 |
2400 |
其他(须具体载明) |
0 |
净收益(元) |
624896.15 |
奖励研发团队金额 |
437427.30 |
受让单位 |
法人单位全称: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
主要完成人 |
楼益栋 |
联系电话 |
13554364218 |
所在二级单位 |
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研究中心 |
团队成员贡献与奖励比例 |
姓 名 |
岗位职务 |
贡献(点)表现摘要 |
内部百分比 |
奖励金额/元 |
楼益栋 |
教授 |
主要发明人 |
40% |
174970.91 |
戴小蕾 |
特聘副研究员 |
主要发明人 |
30% |
131228.19 |
卿芸 |
博士生(已毕业) |
参与人员 |
15% |
65614.10 |
|
龚晓鹏 |
博士后 |
参与人员 |
15% |
65614.10 |
本次奖励拟发放时间安排 |
2021年 05 月 |
公示媒体 |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网站(科发院网站暂代公示) |
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研究中心网站(同步公示) |
公示日期 |
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28日(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公示后的决定意见 |
在公示无异议情况下,此公示即成为公示后决定意见。 (如有异议,根据奖励公示办法另定。) |
备注说明:(1)受让单位非一次性向我校提供款项的,非税收类直接成本和首次税收成本(开发票纳税),在第一次到账时作为直接成本扣除;对研发团队的奖励,按实际到款期数按期进行公示。 (2)无论获奖成员个人要求一年或分年取得奖励,均按上述公示形成的成员获奖比例对应的金额执行奖励并依法纳税。 (3)公示受理机构: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系人:李洪,联系电话:027-68778255,电子邮箱:lh1205@whu.edu.cn。 (4)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后面的2018420121000001为举例号,具体合同登记号应填写实际编号。 |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许可、转让)现金奖励公示表
公示号:WHU现金奖励公示[2021]004号
成果名称 |
移动终端多系统扩展星历嵌入式处理软件 |
成果类型 |
软件著作权 |
知识产权号 |
2016SR093120 |
转化方式 |
转让 |
合同签署日 |
2020年6月10日 |
武汉大学登记站/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
2021420121000124 |
合同收入额 |
100万元(本软件著作权35万元) |
合同约定分几期到账 |
1期 |
实际到账额 |
35万元 |
到账2021 年3月 30 日 |
属于第几期 |
第1期 |
直接成本 (元) |
专家咨询费(元) |
0 |
单位(开发票)缴税(元) |
11417.46 |
评估费(元) |
1500(第一次到账已扣除) |
学校交纳的知识产权费 |
2400 |
其他(须具体载明) |
0 |
净收益(元) |
334682.55 |
奖励研发团队金额 |
234277.78 |
受让单位 |
法人单位全称: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
主要完成人 |
楼益栋 |
联系电话 |
13554364218 |
所在二级单位 |
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研究中心 |
团队成员贡献与奖励比例 |
姓 名 |
岗位职务 |
贡献(点)表现摘要 |
内部百分比 |
奖励金额/元 |
楼益栋 |
教授 |
主要发明人 |
40% |
93711.12 |
戴小蕾 |
特聘副研究员 |
主要发明人 |
30% |
70283.33 |
卿芸 |
博士生(已毕业) |
主要发明人 |
30% |
70283.33 |
本次奖励拟发放时间安排 |
2021年 05月 |
公示媒体 |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网站(科发院网站暂代公示) |
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研究中心网站(同步公示) |
公示日期 |
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28日(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公示后的决定意见 |
在公示无异议情况下,此公示即成为公示后决定意见。 (如有异议,根据奖励公示办法另定。) |
备注说明:(1)受让单位非一次性向我校提供款项的,非税收类直接成本和首次税收成本(开发票纳税),在第一次到账时作为直接成本扣除;对研发团队的奖励,按实际到款期数按期进行公示。 (2)无论获奖成员个人要求一年或分年取得奖励,均按上述公示形成的成员获奖比例对应的金额执行奖励并依法纳税。 (3)公示受理机构: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系人:李洪,联系电话:027-68778255,电子邮箱:lh1205@whu.edu.cn。 (4)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后面的2018420121000001为举例号,具体合同登记号应填写实际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