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23年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
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科技大会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能力,继续推进完善以科研项目经费为主承担博士生培养成本的新机制,经与研究生院协商,面向学校自然科学重点重大类科研项目和有关重要科研平台实施2023年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工作(以下简称“科研博士计划”)。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按教育部当年下达科研项目博士计划数执行,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该专项招生计划不纳入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年度招生基数。
二、招生导师
(一)博士生导师须为编入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的上岗导师,具备高水平科研能力,牵头国家或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且有充足科研经费。
(二)坚持“四个面向”,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牵引,聚集关键核心技术的学科专业和领域。导师所在的招生学科原则上为一流学科、最新一轮学科评估A类学科、国家急需学科,并向理工医类学科倾斜。
(三)近三年来存在博士论文抽检问题,师德师风问题、研究生考试招生责任事故的导师不得申请。
(四)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只能申请科研博士计划1个。
(五)医学招生计划优先支持专博。
三、重点支持的科研项目和平台类别
(一)重点支持的科研项目(不含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牵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学中心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上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执行期截止2023年1月1日或以后,且每个项目负责人可申报的科研博士计划不超过1个。
(二)重点支持的科研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武汉光源、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2011”协同创新中心、湖北珞珈实验室、武汉量子技术研究院。以上每个平台可申报的科研博士计划不超过2个。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科研博士计划”工作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审计处、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工作组负责招生指标的分配、培养经费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确保“科研博士计划”招生培养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导师填写《2023年武汉大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申报表》(附件1),按规定时间报招生所在的培养单位审批。
(二)培养单位填写《2023年武汉大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汇总表》(附件2),按本单位导师申报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并排序,于2022年9月15日(周四)17:00前将《申报表》及《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zhenzhang1005@126.com,其中“附件2汇总表”务必以“学院+申请名额总数+原文件名”命名,签字盖章纸质版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处101办公室)。联系人:张震,联系电话:68772100。
(三)另外请学院核实上报2022年科研博士未报到名单及相应的导师,并填写《2022年科研项目博士未报到办理退费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务必以“学院+退费名额总数+原文件名”命名发送至zhenzhang1005@126.com,签字盖章纸质版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处101办公室,以便财务退还前期收取的导师培养经费,这部分导师暂停2023年申请资格。此次清查后,培养阶段将不再办理退费事宜。
(四)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综合申报情况,考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学校“双一流”建设、申报导师支撑条件等因素初步确定计划分配方案,报研究生院。
(五)申请导师在计划下达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缴纳科研博士培养费用。
六、培养经费
学校财务部负责开设“科研博士计划”专户,用于管理招生导师缴纳的科研博士培养经费。该账户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助研津贴及其他培养成本。该培养经费须从导师承担的符合国家和学校财政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不得以现金或赞助经费缴纳。
科研博士的培养经费实行招生导师和学校分摊的模式。其中理工医科招生导师承担的培养经费为15万元。该培养经费从导师的科研经费一次性划拨到“科研博士计划”专户,其他奖助金等博士生应享受的待遇由学校承担。培养经费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培养经费通过内转方式进行,招生导师填写学校内部结算转账单,在项目经费中以“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和科目进行支出,结转至学校“科研博士计划”专户。建议科研经费扣款顺序依次为科研发展基金(纵向)、科研发展基金(横向)、横向项目经费、在研的纵向经费。
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培养经费转嫁于博士研究生。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导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停止相关培养单位参加下一年度“科研博士计划”试点,并由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招生培养
(一)充分保障科研博士权益,为其成长成才创新良好环境。科研博士计划只是导师申请指标的一种方式,除培养经费来源不同外,在招生、培养、学位等方面均与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坚持同一标准、同一质量。通过该专项计划录取的博士与其他博士研究生在奖助学金、助研津贴等方面享受同样待遇。
(二)培养单位要坚持质量导向,严格选拔招生和退出分流机制。加强培养关键环节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标准,健全择优分流机制,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三)鼓励培养单位在“科研博士计划”招生过程中创新选拔机制模式,总结经验、深化实践。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2年9月8日